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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男女婚姻,上溯古代,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至近代,推崇男女婚姻自由,以“恋爱为基础,以恋爱为界限”。而我们在婚姻的世界里也终将迎来属于爱情的结晶。是的,这原本是一件幸福的事儿,但随着社会的变化、思想的转变,很多夫妻之间感情也出现了破裂,甚至闹到离婚的地步,那此时,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在很多人眼里,便成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这“三驾马车”之一了。
那我们该如何保护爱情的结晶免受伤害呢?
离婚时,关于孩子应该由谁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为原则。首先我们要知道哺乳期、2周岁、10周岁这几个年龄节点。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二、2周岁以下的子女,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其一,一般随母亲生活;
其二,如果母方有以下情形之一,子女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其三,父母双方协商子女随父方生活,且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三、2周岁以上10周岁以下的子女,如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五、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七、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子女的抚养权,法律上规定了很多条款,但综合而言,所有的法律都是建立在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的基础上。原生家庭对一个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让感情破裂的夫妻继续在一起生活,那无疑会起到反作用,经常性的争吵与冷战也必然打小就在孩子的心里烙下“病根”,并随着他的长大,影响他的性格、生活、态度等。爱情的结晶来之不易,作为父母,我们有选择的权利,孩子也同样有选择的权利。
小小的法律知识,也会散发出无尽的智慧之光。如果每个人多点认知,多点意识,我们将会更加谨慎行事,法律也终将引领者我们,做我们最好的保护者。